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債權人聰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仲宜 債務人普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蕙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