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馬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馬國華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馬國華(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一)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馬國華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長馬國華於民國79年7月14日失蹤後即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家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真晨報(100年5月22日),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兄長馬國華於79年7月14日失蹤後即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家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0年5月22日刊登新聞紙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核屬實,而上開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馬國華之個人戶籍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復查無失蹤人馬國華任何勞保投保及健保紀錄,堪信為真實。
(三)又馬國華自79年7月14日失蹤,計至86年7月1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宣告之。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