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陳雪銤 被告 林志穎
鄧茜云 鄧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
108年10月3日所為之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應由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兩者中,以較低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顯然較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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