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趙文莉 被告 陳清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8,31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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