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5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96674-7│1│1000│├──┼────────────┼───────┼──┼──┤│00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26009-3│1│178│├──┼────────────┼───────┼──┼──┤│00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10007-1│1│63│├──┼────────────┼───────┼──┼──┤│00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38946-6│1│204│├──┼────────────┼───────┼──┼──┤│00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53300-0│1│206│├──┼────────────┼───────┼──┼──┤│006│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73744-4│1│795│├──┼────────────┼───────┼──┼──┤│007│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8│├──┼────────────┼───────┼──┼──┤│008│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9│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18611-3│1│127│├──┼────────────┼───────┼──┼──┤│01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32960-0│1│485│├──┼────────────┼───────┼──┼──┤│01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46768-5│1│236│├──┼────────────┼───────┼──┼──┤│01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60563-6│1│274│├──┼────────────┼───────┼──┼──┤│01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87872-2│1│802│└──┴────────────┴───────┴──┴──┘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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