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沈秋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㈠之金額有無錯誤(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貸款繳息明細表所載,交易日:940308,期間:19,計息起迄日:000000-000000,未還餘額109,017元,則貴公司請求以新臺幣121,229元計息之依據為何?)
二、請求標的㈡違約金所指之上開利率為何?(18.25﹪亦或1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三、債務人林沈秋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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