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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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弋彬 相對人即債務人賀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修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