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采有限公司鄭維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鄭吉華 是否為相對人。
二、查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相對人名稱與當事人欄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三、查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之相對人名稱與當事人欄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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