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咸廷 即 郭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