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屏東縣九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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