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100元【200×(32881×1/000000000000)=219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