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湯城園區B1B2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林燕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