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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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宜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釋明門號09708***28依約最高得請求專案補貼款新台幣6,0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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