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42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42號
聲請人 黃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
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
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
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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