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丁○○
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正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