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被告OHBEAIEN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OHBEAIEN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林記弘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