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簡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送達地被上訴人丙○○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蔡孟珊~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