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