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4021號債權人科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
定利率,依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