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2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明人主張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謝秋紅 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之回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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