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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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49號),就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另犯肇事遺棄部分另予審結。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