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北小字第108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1之2號,
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