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5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93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貳萬
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參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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