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原上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尚彬 原審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9號),於上訴期間113年9月5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