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福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燈霖 代理人 謝淑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姜貴泰┌───────────────────────────────────────────────────┐│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福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70,000元│CC0000000│99年8月10日│││司楊燈霖│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