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翁雪芬具保人張紹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紹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翁雪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偵查中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張紹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本件受刑人戶籍地址即住所地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受刑人併同通知具保人依法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復經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嗣於99年12月17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囑託拘提未獲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及該署99年9月30日士檢清丁99執字第3693號函暨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此外,並於99年12月22日經電詢聲請機關查知本件受刑人迄今尚未緝獲,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