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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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85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向甲○○請求之依據(發票人為詠瑞實業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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