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俞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為得 易科 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存卷足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以強制手段違背被
害人意願之強制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者則為以強暴方式對被害人性交罪,手段惡劣,且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並造成陰影,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3年7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強制罪強制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日108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70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8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3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70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8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15日110年3月11日可否易科罰金是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2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