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黃金桃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甲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上佔用面積約144.22平方公尺,並拆除地上建物。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85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17,500元/㎡×144.22㎡=2,523,8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