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黃金桃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甲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上佔用面積約144.22平方公尺,並拆除地上建物。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85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17,500元/㎡×144.22㎡=2,523,8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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