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謝喜美
訴訟代理人 李錫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