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盈宜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25,7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陳瑩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