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即被告 鮑慶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鮑慶仁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審理中,因近日父親病情發作,行動不便,被告對於所犯之罪均已坦承,,希望能交保返家將父親安頓好,以便日後收到執行指揮書能安心入監執行,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鮑慶仁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因傳、拘未到,緝獲後經合法傳拘亦未到庭,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
101年4月4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經審酌本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經當事人同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辯論終結且於101年5月3日宣判,而為確保被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認在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之情況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