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送達代收人  林庭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弘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16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