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27號原告 翁鴻榮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1月14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