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季寰 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季寰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英世,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