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