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之全戶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郭建、 郭秦雅子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關於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稱欠朋友債務,每月償
還約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乙節,請陳明該「朋友」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現存實際債權數額若干、是否將該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並提出債務人向該朋友借款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再說明借款使用流向、有無提供擔保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
⒊陳明債權人乙○○之現存實際債務餘額,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⒋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
及薪資結構(如本金、獎金、紅利),並提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明細)、96年5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⒌說明債務人房貸之擔保房屋所在地址?與債務人目前居住地址
是否相同?如否,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該房貸契約書、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自96年5月起迄今每月實際支出房貸20,000元之證明文件。
⒍說明每月交通費300元之計算方式(如住家至上班處所之距離
、主要交通工具,如係搭乘公車,請說明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其影本。
⒎說明每月日常生活雜支3,000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並
提出96年5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費繳費證明(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其子 郭陳諺 補習費12,000元及學費50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上開費用之必要性。
⒐說明債務人每月分別支出其配偶 陳秀貞 、其子郭陳諺扶養費用
2,000元、1,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⒑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陳秀貞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與
債務人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及郭陳諺之扶養費用?若未分攤,請一併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⒒提出陳秀貞、郭陳諺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