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柏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品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承攬契約、支票等)。
二、承上,如係提出承攬契約,則是否有約定付款時間,如未約定時間,須提出催告付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並應確認債務人係何人?如係耐斯紅酒雪茄館,應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更正本件之債務人。
三、如係提出支票,則聲請狀內所載之原因事實記載,發票人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本件債務人曾品甄是否為背書人?應提出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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