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黃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國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961元,專案補償款42140元,共計新臺幣6010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