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群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
一樓,原告復未陳明本院有何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權,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