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
呂秀梅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被告鉅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張麗琴 即 宏裕 工程行
施辰宗 被告 福億 企業行上列一人乙○○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