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87號抗告人 陳錦河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金 鄭喜雀鄭進川 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2日駁回其上訴及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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