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王登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登駿於民國107.01.02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
55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6.46%機動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王登駿自民國108.05.06起未依約履行迄今,
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423,059元整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23,059元│108年5月6日起至│7.52%│無│無││││108年6月5日止││││││├──────────┼──────┤│││││108年6月6日起至│9.024%││││││109年3月5日止││││││├──────────┼──────┤│││││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7.25%││││││日起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