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訴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家 和(已死亡)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59號、108年度偵字第77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鍾家和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郭美玲林盟貴邱稚祥潘淑音 等人共8次。 嗣經警 對鍾家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鍾家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提起公訴。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家和(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8罪,各處如該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嗣因被告不服原判決,在上訴期間內於111年6月10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而提起上訴(本院卷第7頁以下)。茲因被告提起上訴後,已於111年6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6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7頁以下)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撤銷原審判決,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㈢至原審諭知沒收部分,因沒收新制施行後,沒收已非附屬於
主刑之從刑,倘因被告死亡而判決不受理,案內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仍得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旻原判決之附表:
編號購毒者交易時間(民國)交易方式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宣告刑及沒收交易地點一郭美玲107年7月9日0時25分許郭美玲於民國107年7月8日21時40分、23時58分、同年月9日0時25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鍾家和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郭美玲,並當場收取價金。警一卷第35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二郭美玲107年7月15日23時26分許郭美玲於107年7月15日20時32分、22時29分、23時26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鍾家和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郭美玲,並當場收取價金。警一卷第35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三郭美玲107年7月19日16時30分許郭美玲於107年7月19日16時30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鍾家和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郭美玲,並當場收取價金。警一卷第36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0號○○醫院附近四邱稚祥107年7月20日1時37分許邱稚祥於107年7月20日0時28分、0時44分、1時37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鍾家和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邱稚祥,並當場收取價金。警一卷第12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五潘淑音107年7月25日23時9分許鍾家和於107年7月25日23時9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潘淑音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潘淑音,並當場收取價金500元,另500元迄今未收取。警一卷第21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六邱稚祥107年7月26日1時20分許鍾家和於107年7月26日1時9分、1時15分、1時17分、1時20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邱稚祥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邱稚祥,並當場收取價金。警一卷第12至13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子七林盟貴107年8月20日12時2分許林盟貴於107年8月20日11時44分、12時2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鍾家和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盟貴,並當場收取價金。警一卷第43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巷00號附近八林盟貴107年8月27日1時11分許鍾家和於107年8月27日1時3分、1時11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盟貴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鍾家和再於左列時、地,販售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盟貴,並當場收取價金。警一卷第44頁鍾家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巷00號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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