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永璋
(現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007號、第37035號、第37141號、110年度偵字第1382號、第1861號、第2768號、第3207號、第10124號、第1280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52號、第153號、第154號、第155號、第157號、第158號、第159號、第343號、第3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簡永璋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上開得易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永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不特定公眾詐欺取財、一般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以如附表「詐騙時間/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致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 謝書豪白元 亦、 柯岱甫宋顏武楊紘宇施弈丞何淳渝何顯豐陳彥廷林宏杰王為中李惠如陳郁翔張廷浩王威霽蘇宗民謝孟儒 、張 廖宥騏 分別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繳費/匯款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前往超商輸入其所提供之繳費代碼,並列印繳費單據至櫃檯繳付之方式,或以匯款或轉帳方式,匯入如附表「繳費/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嗣謝書豪、 白元亦 、柯岱甫、宋顏武、楊紘宇、施弈丞、何淳渝、何顯豐、陳彥廷、林宏杰、王為中、李惠如、陳郁翔、張廷浩、王威霽、蘇宗民、謝孟儒、 張廖宥騏 察覺有異,分別報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簡永璋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書豪、白元亦、柯岱甫、宋顏武、楊紘宇、
施弈丞、何淳渝、何顯豐、陳彥廷、林宏杰、王為中、李惠如、陳郁翔、張廷浩、王威霽、蘇宗民、謝孟儒、張廖宥騏;證人 蔡承翰張皓雲林美蓉林秀貞黃亞雯范姜士鑫楊鴻堡高守恩朱志祥楊文廣許偉鋕姜彤灝姜聰樹邱玉梅黃美玉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
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申言之,係因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爰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類型犯罪。故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該款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9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就如附表二、九、十四、十八所為,被告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在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可以瀏覽之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虛偽不實之販售商品訊息,縱其後仍須個別被害人閱覽該訊息,而與被告聯絡後,始能由被告續行施用詐術而詐取財物,然被告既係利用網路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虛偽不實之訊息,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該當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㈡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查網路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五、七所為,係分別施以詐術,使告訴人楊紘宇及何淳渝陷於錯誤後,分別購買如附表「繳費/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遊戲點數後,並將載有序號之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拍照後傳送予被告,被告因而詐得屬於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及12萬9,000元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依前開判決意旨,自屬構成詐欺得利罪。
㈢又依一般生活經驗及經濟交易常態,乘客搭乘計程車,在通
常觀念上即認為其對於車資具支付能力,若自始不具付款真意,使駕駛依據常情誤認其有支付意願,並提供載運,則顯然係利用駕駛之錯誤,而達到獲取載運服務之不法利益。而被告就附表編號十六所為,並無支付車資之能力及意願,仍搭乘告訴人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致告訴人錯誤以為被告有能力及意願支付車資,因而陷於錯誤,提供載運服務,被告因此取得免付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㈣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⒈就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十一、十二、十三、十
五、十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⒉就如附表編號二、九、十、十四、十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向不特定公眾詐欺取財罪。
⒊就如附表編號五、七、十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
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七所為應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尚有未洽,惟因所涉法條同一,本院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㈤又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準此,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八、九、十、十二、
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告訴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謝書豪、柯岱甫、宋顏武、何顯豐、陳彥廷、林宏杰、李惠如、陳郁翔、張廷浩、謝孟儒、張廖宥騏雖各有多次匯款行為,惟此係上開告訴人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認係同一財產法益遭受侵害,只成立1個詐欺取財罪。
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一般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佈而犯不特定公眾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共1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未賠償告訴人18人,得到告訴人18人之原諒,然被告曾有多次詐欺前科,素行不佳,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主文」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13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二、九、十、十四、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查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繳費/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謝書豪、白元亦、柯岱甫、宋顏武、施弈丞、何顯豐、陳彥廷、林宏杰、王為中、李惠如、陳郁翔、張廷浩、王威霽、謝孟儒、張廖宥騏等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如附表五、七、十六所示詐得屬於價值新臺幣1萬5,00
0元及12萬9,000元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及價值車資350元,是該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屬於被告本次詐欺得利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賠償告訴人楊紘宇、何淳渝及蘇宗民等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一謝書豪簡永璋於109年2月20日中午12時11分許,以不知情之蔡承翰之基本資料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付公司」)申請註冊會員帳號「leomy5258」(下稱「帳號leomy5258」),並以蔡承翰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後,復於同年月22日下午4時58分許前某時,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某臉書(Facebook,下稱臉書)粉絲社團時,看見謝書豪於個人網頁刊登欲購買天堂M手機遊戲之虛擬道具貨幣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58分許,即以其所有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致電謝書豪,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浩呆」加謝書豪為好友,商談買賣交易內容,致謝書豪誤以為簡永璋確有上開天堂M手機遊戲之虛擬道具貨幣可出售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將右揭金額匯入簡永璋指定之由「橘子支付公司」自動產生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嗣簡永璋接收匯款後,再以IP位址115.82.14.187登入「橘子支付公司」經營之網路遊戲交易平台,並以「帳號leomy5258」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遊戲點數。109年2月22日下午5時13分許、同日下午5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所設立之自動櫃員機。9,000元、9,000元(共1萬8,0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書證①臺灣銀行連城分行109年3月11日連城營密字第10900008921號函及函附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對應之實體帳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及109年2月22日交易明細1份。②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對應之會員(帳號leomy5258)資料及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1份。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5日法大字第109065962號函及函附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等資料1份。④通聯調閱查詢單4份(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IP位址:115﹒82﹒14﹒187、101﹒15﹒186﹒255等申請人基本資料)。⑤告訴人謝書豪之提供即匯款金融帳戶存摺封面、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臉書網站網頁截圖、手機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截圖等資料1份。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二白元亦簡永璋於109年3月24日下午2時37分許,以不知情之蔡承翰之基本資料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星城online遊戲網站(下稱「星城online」)申請註冊暱稱為「噢特曼」之會員帳號,並以蔡承翰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復於同年6月21日晚間8時20分許前某時,先向「星城online」網路商店下單購買網站遊戲電子商品,自該網路商店取得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暱稱為「誌何」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臉書社群網站「王國紀元LORDSMOBILE國際版.玩家社群」社團,向不特定公眾散布販賣遊戲帳號之不實貼文訊息。 嗣白元 亦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上網瀏覽簡永璋所張貼之上開訊息後,即利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向簡永璋洽購,簡永璋並以LINE暱稱「平家治國」 加白元 亦為好友,約定以1萬元之價格出售上開遊戲帳號,致使白元亦誤以為簡永璋確有上開遊戲帳號可出售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之上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作為向簡永璋購買該手機遊戲帳號之費用。嗣白元亦遭封鎖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6月23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天虹門市」。1萬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書證①告訴人白元亦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暨手機通訊軟體LINE等訊息紀錄截圖。②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0日金字第10907100001號函及函附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回復資料、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8日網字第10907123號函暨星城online網路遊戲暱稱為「噢特曼」之會員申請資料。③通聯調閱查詢單(手機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基本資料)。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三柯岱甫簡永璋於109年3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前某時,以其個人資料註冊「8591虛擬寶物網」)會員帳號,並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後,先向「8591虛擬寶物網」網路商店下單購買網站遊戲電子商品,自該網路商店取得超商繳費代碼後,復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看見柯岱甫留言欲購買「天堂M」遊戲帳號之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3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以臉書暱稱「 王文 」傳送訊息予柯岱甫,並以LINE暱稱「LeoMy」加柯岱甫為好友,商談買賣交易內容,致柯岱甫誤以為簡永璋確有上開「天堂M」遊戲帳號可出售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之上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作為向簡永璋購買該「天堂M」遊戲帳號之費用。嗣柯岱甫將點數認證密碼告知簡永璋後,遲未獲得遊戲帳號且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3月11日晚間9時7分許、同年月12日晚間9時7分許、同年月12日晚間9時7分許、同年月13日上午7時19分許、同年月13日上午7時19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南投老家門市」。1萬元、1萬元、2萬元、5,000元、2萬元(共6萬5,0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書證①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擷圖及統一超商繳費證明。②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報案紀錄。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四宋顏武簡永璋於109年2月9日晚間7時58分許,以不知情之林宏杰之基本資料向橘子支付公司申請註冊會員帳號「loveleomy20」(下稱「帳號loveleomy20」),並以林宏杰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後,復於同年月10日晚間10時52分許前某時,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臉書「天堂M台服買賣交易版」粉絲社團時,看見宋顏武於個人網頁刊登欲購買天堂M手機遊戲之虛擬帳號及道具貨幣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以臉書暱稱「 林佳樺 」、「林樺」傳送訊息予宋顏武,佯稱有「天堂M」遊戲虛擬帳號及貨幣可供購買,為取信於宋顏武,另於Messenger通訊軟體出示不知情之陳郁翔之身分證,致宋顏武誤以為簡永璋確有上開天堂M手機遊戲之虛擬帳號及道具貨幣可出售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右揭金額匯入簡永璋指定之由「橘子支付公司」自動產生之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嗣告訴人宋顏武匯款後遲未獲得遊戲帳號且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2月10日晚間11時54分許、同年月11日凌晨0時21分許,於臺灣不詳地點。5,000元、4,000元(共9,0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書證①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2月2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15381號函及函附資料。②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4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0040019號函及函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③通聯調閱查詢單。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受詐欺對話紀錄截圖。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五楊紘宇簡永璋於109年4月20日前某時,向不知情之蔡承翰借用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及臉書帳號,並更改為「王文」使用。又於109年4月20日某時以臉書暱稱「王文」傳送訊息予張皓雲,向其借用「8591虛擬寶物網」會員帳號「m-0000000000」後。復於同年4月28日上午10時29分許前某時,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臉書某粉絲社團時,看見楊紘宇於個人網頁刊登欲收購「天堂M」手機遊戲道具之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0時29分許,以臉書暱稱「金旋風」傳送訊息予楊紘宇,並以LINE「kkio5978」加楊紘宇為好友,佯稱有「天堂M」遊戲道具可供購買,致楊紘宇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之上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並將所購買價值新臺幣1萬5,000元「8591遊戲點數」之序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予簡永璋。嗣楊紘宇遲未獲得遊戲帳號且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4月24日下午2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大園港店」。相當於1萬5,000元價值之遊戲點數。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利益,追徵其價額。書證①通聯調閱查詢單。②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交易明細表。⑤受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六 施奕丞 簡永璋於109年6月12日下午4時47分許前某時,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臉書某粉絲社團時,看見施奕丞於某臉書貼文下留言欲收購人民幣之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47分許,以臉書暱稱「錢陳」傳送訊息予施奕丞,並約定以新臺幣8萬元兌換人民幣2萬元等語,致施奕丞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將右揭款項匯入簡永璋透過不知情之 何宇閎 、黃亞雯以不詳方式向不知情之林秀貞借用之高雄市大寮區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施奕丞匯款後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6月12日下午6時4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8萬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書證①高雄市大寮區農會109年7月24日大區農信字第1090000841號函及函附「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④受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七何淳渝簡永璋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1時37分許,以 林芳妤 之基本資料向「星城online」申請註冊暱稱為「 王璿 」之會員帳號,並以林芳妤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又分別於108年8月11日凌晨0時43分許及109年3月24日下午2時37分許,以蔡承翰之基本資料向「星城online」申請註冊暱稱為「爻魍魎」、「噢特曼」之會員帳號,並以蔡承翰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過驗證。復於109年5月10日晚間10時許前某時,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8591虛擬寶物網」時,看見何淳渝欲交易虛擬貨幣之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許,以「8591虛擬寶物網」以買家編號0000000傳送訊息予何淳渝,並以LINE暱稱「古意」、「星城online」遊戲暱稱「爻魍魎」、「噢特曼」、「王璿」加何淳渝為好友,商談買賣交易內容,並傳送不知情之 李育璿 之身份證照片取信對方,致何淳渝誤以為簡永璋欲交易上開「星城online」遊戲之虛擬道具貨幣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以「星城online」遊戲傳送12萬5,000點遊戲點數予簡永璋,簡永璋因而取得價值12萬9,000元之利益。 嗣何淳渝 傳送上開遊戲點數後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5月10日晚間8時許至同年月11日上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價值12萬9,000元之遊戲點數。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元之利益,追徵其價額。書證①通聯調閱查詢單。②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9日網字第10906055號函及函附會員申請資料。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受詐騙Line對話紀錄截圖。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八何顯豐簡永璋於109年1月15日晚間7時許前某時,以其個人及不知情之楊鴻堡之基本資料向「星城online」申請註冊暱稱為「艾亞特」及「Vvie」之會員帳號,並以其個人及楊鴻堡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過驗證,復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臉書「天堂M寶物鑽石帳號買賣交易」粉絲社團時,看見何顯豐發文欲購買「天堂M」遊戲虛擬貨幣之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月15日晚間7時許,以臉書暱稱「MyuoLeo」傳送訊息予何顯豐,並以LINE暱稱「Rich小爻」加何顯豐為好友,商談買賣交易內容,並傳送不知情之高守恩之身分證、健保卡影像資料取信何顯豐,致何顯豐誤以為簡永璋確欲出售上開「天堂M」遊戲之虛擬貨幣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右揭金額匯入簡永璋向不知情之友人 范姜世鑫 借用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使何顯豐購買11筆共計1萬1,000元之遊E卡點數,並令何顯豐提供其序號及密碼。簡永璋接收匯款後,旋即將該等點數儲值至其遊戲之帳號「艾亞特」及「Vvie」。嗣何顯豐匯款及傳送上開遊戲點數後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1月16日上午9時38分許、同日上午9時47分許、同日晚間6時53分許、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8分許、同日晚間9時57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3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000元(共6萬10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書證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暨交易明細。④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88579號函及函附虛擬帳號相關資料。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回函。⑥英益誠科技有限公司09年11月5日回函1份、網銀國際游E卡儲值流紀錄、會員資料、IP歷程等資料1份。⑦通聯調閱查詢單、涉案IP使用人資料2份(楊鴻堡、簡永璋)、Facebook社群網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頁。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九 陳彦廷 簡永璋於109年10月6日下午5時52分許前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暱稱為「楊文廣」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臉書社群網站「萬國覺醒」社團,向不特定公眾散布販賣遊戲帳號之不實貼文訊息。嗣陳彥廷於同日下午5時52分許,上網瀏覽簡永璋所張貼之上開訊息後,即利用Messenger及LINE與向簡永璋洽購,簡永璋便向陳彦廷佯稱有「萬國覺醒」遊戲帳號欲販售,並使用不知情楊文廣之照片及身分證取信於陳彦廷。簡永璋復於109年10月7日上午2時41分許,以楊文廣之基本資料向「8591虛擬寶物網」申請註冊會員帳號「NO.0000000」,並以不知情之許偉鋕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於109年11月29日變更0000000000)通過驗證,再利用上開「NO.0000000」會員帳號,委託不知情之網路代儲賣家朱志祥所申辦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帳號「NO.0000000」開單予陳彥廷,使陳彥廷陷於錯誤,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合計6萬3,829元匯入朱志祥帳戶,簡永璋再佯稱有更好遊戲帳號,使陳彥廷陷於錯誤,以「I7391交易平台」網路轉帳至微信代儲方式,將合計10萬9,985元匯入微信代儲帳號。嗣陳彥廷匯款後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10月8日晚間10時14分許、同月8日下午1時50分許、同日下午4時38分許、同日晚間8時57分許、同日晚間9時8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6萬3,829元、4萬140元、2萬9,882元、2萬9,882元、9,991元(共17萬3,724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沒收。書證①告訴人陳彦廷所提供楊文廣照片、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照片、對話紀錄、匯款紀錄。②通聯調閱查詢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十林宏杰簡永璋於109年2月5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臉書暱稱不詳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臉書社群網站「萬國覺醒手機遊戲」社團,向不特定公眾散布販賣遊戲帳號之不實貼文訊息。嗣林宏杰於同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上網瀏覽簡永璋所張貼之上開訊息後,即利用LINE向簡永璋洽購,簡永璋並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予林宏杰商談買賣交易內容,致林宏杰誤以為簡永璋確欲出售上開「萬國覺醒」之遊戲帳號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之上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作為向簡永璋購買該手機遊戲帳號之費用。嗣林宏杰將點數認證密碼告知簡永璋後,遲未獲得遊戲帳號且遭封鎖,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9年2月8日上午10時許、同日下午3時40分許,同年月9日凌晨0時42分許、同日下午2時13分許、同年月10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鳳山新強門市」、109年2月9日凌晨0時17分許、同日凌晨0時18分許、同日凌晨0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全家鳥松大仁門市」。3,000元、1,000元、5,000元、1,000元、1,000元、3,000元、1,000元、3,000元(4筆)、1,000元、1,000元、3,000元(共3萬2,0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書證①告訴人林宏杰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證物(全家便利商店GASH點數儲值付款使用證明、0000000000通話明細帳單【與門號0000000000通話】)。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王為中簡永璋於108年8月19日凌晨0時57分許前某時,以其個人之基本資料向「星城online」申請註冊暱稱為「艾亞特」之會員帳號,並以其個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再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看見王為中於不詳網頁發佈欲購買線上「橘子」遊戲虛擬點數之相關訊息,復於108年8月19日凌晨0時57分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LINE暱稱「菲」加王為中為好友,並傳送訊息商談買賣交易內容,致 王維中 誤以為簡永璋確欲出售上開「橘子」遊戲之虛擬點數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右揭金額匯入不知情之姜彤灝向不知情之姜聰樹(左2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172號為不起訴處分)所借用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內,於此同時,被告以上開「艾亞特」之會員帳號向姜彤灝佯稱欲購買點數3000點,致姜彤灝誤以為王為中所匯入之右揭金額為簡永璋所匯之款項,乃依簡永璋指示將點數自「星城online」帳號「星麗屋」轉入「艾亞特」之帳號。 嗣王 為中匯款後遲未依約收到線上遊戲「橘子」虛擬點數,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8年8月19日凌晨1時1分許,在臺灣某不詳地區。2,5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書證①臺灣銀行板橋分行108年9月18日板橋營密字第10800060141號函及函附姜聰樹所有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②通聯調閱查詢單、網銀國際交易歷程、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等資料。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李惠如簡永璋於108年10月16日前某時,以其個人之基本資料向臉書申請註冊暱稱為「 邱浩 」之會員帳號(1D:000000000000000),並以不知情之邱玉梅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復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於瀏覽臉書「遺落大陸玩家討論區」粉絲社團時,看見李惠如發文欲退款「遺落大陸」遊戲虛擬貨幣之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0月19日上午9時45分許,以MESSENGER暱稱「邱浩」傳送訊息予李惠如,並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予李惠如,佯稱可以協助其向手機遊戲「遺落大陸」申請退款,但需收取技術費等語,致李惠如陷於錯誤,以MESSENGER傳送其GooglePlay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予簡永璋,並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之上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作為簡永璋為其申請退款之酬勞。嗣簡永璋取得上開李惠如GooglePlay帳號後,再利用李惠如GooglePlay帳號綁定之信用卡,線上盗刷4筆,金額共計2,200元(已圈存)。嗣李惠如遭封鎖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8年10月19日下午4時14分許,在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同日晚間6時35分許,在台東縣○○鄉○○村○○路000號166、168號1樓「統一超商台東初鹿門市」。2,700元、3,000元(共5,7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書證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7日法大字第109074520號函。②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藍科法字第1090903001號函(超商代繳收據金流所入帳戶為聯發商行)、聯發商行函文、Facebook社群網站IP歷程等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日儲字第1090284042號函及函附邱玉梅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④MESSENGER對話資料。⑤超商代收繳款證明。⑥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陳郁翔簡永璋於107年10月15日下午5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撥打LINE語音電話予陳郁翔,佯稱投資網路遊戲可賺錢獲利,為取信於陳郁翔,另於LINE傳送其身分證件及存摺照片,致陳郁翔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購買GASHPOINT遊戲點數卡10張,並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之上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作為向簡永璋投資網路遊戲之費用。嗣陳郁翔將點數認證密碼告知簡永璋後未獲回應,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7年10月15日下午5時許至107年10月26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 臺南 市○○區○○○00000號「統一超商林鳳營門市」、臺南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七甲門市」。3萬8,345元(共10筆)。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書證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紀錄表。②GASH點數繳款單、通聯紀錄查詢單。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張廷浩簡永璋於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11分許前某時,以其個人基本資料向「星城online」申請註冊暱稱為「 艾瑞維 」之會員帳號,並以其母即不知情之黃美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再以其個人資料向LINE申請註冊暱稱為「遊戲點子王」(ID:@nhq8759g)之會員帳號使用。簡永璋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向不詳網友購得暱稱為「 葉可欣 」(ID:000000000000000)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臉書社群網站「8591新楓之谷伺服器買賣」社團,向不特定公眾散布販賣遊戲虛擬點數之不實貼文訊息。嗣張廷浩於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11分許前某時上網瀏覽簡永璋所張貼之上開訊息後向簡永璋聯繫,簡永璋即要求加入其LINE帳號「遊戲點子王」,以LINE向張廷浩佯稱販售「MYCARD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簡永璋復以上開「艾瑞維」之遊戲帳號,向不知情之網路代儲賣家 鄭天良 申請超商繳費代碼後,再交由張廷浩前往超商繳費,致張廷浩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依簡永璋指示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之上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或於右揭時間、地點登入「8591虛擬寶物網」,購買價值5800元之星城遊戲點數予上開「艾瑞維」遊戲帳號,作為向簡永璋交易「MYCARD」遊戲虛擬點數之費用。嗣張廷浩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11分許、同日中午12時1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交大門市」、同日下午1時48分許、同日晚間6時40分許、同年月2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000號之學生13舍1樓「全家超商新竹交通門市」、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50分許、同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1,500元、1,000元、3,000元、2,000元、3,000、5,000元、800元(共1萬6,3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以網際網路向不特定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沒收。書證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MYCARD、GASH點數繳款單、繳款證明。③通聯查詢單。④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2日金字第10711220001號函。⑤Line對話紀錄截圖。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王威霽簡永璋於107年10月2日晚間11時17分許前某時,以其基本資料向「8591虛擬寶物網」申請註冊會員帳號「NO.0000000」,並以其母即不知情之黃美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後,復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瀏覽「8591虛擬寶物網」時,看見王威霽刊登欲購買遊戲「橘子」虛擬點數之相關訊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上開會員帳號「NO.0000000」傳送訊息予王威霽,並以LINE暱稱「路過看看」(ID:Z0000000000)加王威霽為好友,佯稱可售出價值1萬元之遊戲橘子點數予王威霽,收取7000元之費用,惟並非依照「8591虛擬寶物網」之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並索取王威霽所有之樂豆帳號asrich00017,稱會將遊戲點數儲值在內,致王威霽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將右揭金額匯入簡永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王威霽匯款後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7年10月2日晚間11時17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7,000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書證①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告訴人王威霽存摺影本。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8591交易網交易過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文分行107年11月8日合金慈文字第1070004470號函及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蘇宗民簡永璋明知其無給付計程車資之能力與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7年9月27日上午3時5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以其母不知情之黃美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叫車方式,呼叫蘇宗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小客車,向蘇宗民佯稱欲搭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等語,致蘇宗民陷於錯誤,誤信其有支付能力及意願而提供搭載之服務,嗣蘇宗民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搭載簡永璋到達上揭指定地點後,簡永璋又向蘇宗民要求前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6巷口,抵達後簡永璋復承前同一詐欺之接續犯意,向蘇宗民佯稱須返家拿錢等語,要求蘇宗民在該處等候後即離去,以此方式詐得免給付車資之利益350元。無。價值350元車資之服務。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佰伍拾元,追徵其價額。書證①通聯調閱查詢單。②計程車乘車證明。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行車紀錄器畫面。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謝孟儒簡永璋於108年10月6日晚間8時33分許,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於網際網路網路平台miya(香港展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平台miya」)上以暱稱「 小宇 」傳送訊息予謝孟儒,佯稱需請其代為儲值等語, 致謝孟儒 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平台miya」代儲值虛擬貨幣方式,將右揭金額匯入簡永璋「miya」虛擬貨幣帳戶。嗣謝孟儒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8年10月7日晚間5時38分許、同日晚間5時57分許、同日晚間6時34分許、同日晚間9時47分許、同日晚間10時6分許、同年月8日下午2時52分許、同日下午3時10分許、同日下午3時20分許、同日下午3時53分許、同日晚間11時5分許、同日晚間11時36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2,000元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折合新臺幣共10萬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書證①通聯調閱查詢單。②受詐騙對話紀錄截圖。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2月13日國事存匯作業字第1090013341號函及函附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27539號函。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繳費/匯款時間、地點繳費/匯款金額(新臺幣)張廖宥騏簡永璋於108年8月21日上午7時5分許,以其個人之IP:101.12.14.8向「橘子支付公司」申請註冊會員帳號,並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過驗證,再以其個人資料向「星城online」遊戲網站註冊申請暱稱為「艾亞特」之會員使用。簡永璋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臉書暱稱「 郝幣 」之帳號登入臉書後,在臉書社群網站「天刀」社團,向不特定公眾散布販賣九折點數卡之不實貼文訊息。嗣張廖宥騏於108年9月2日某時上網瀏覽簡永璋所張貼之上開訊息後向簡永璋聯繫,簡永璋即以LINE帳號「菲菲」、「 李忠易 」加入張廖宥騏為好友,商談買賣交易內容,致張廖宥騏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右揭金額匯入簡永璋指定之由「橘子支付公司」自動產生之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張廖宥騏又依簡永璋指示,前往超商操作ibon多功能機台輸入其所提供「GASH點數」、「8591下單GASH交易」、「8591下單遊戲幣」之繳費代碼,列印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繳付右揭款項,作為向簡永璋交易遊戲虛擬點數卡之費用。嗣張廖宥騏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108年9月3日某時至108年9月14日下午3時19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共138萬7,475元。主文(罪名、宣告刑、沒收)簡永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書證①通聯調閱查詢單。②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9日PAY函字第2019100004號函及函附資料。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⑤Facebook社群網站對話截圖、超商購買及繳費單據影本。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2月13日國事存匯作業字第1090013341號函及函附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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