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祝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祝慧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95987││4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祝慧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36271││4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祝慧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56%│││73598││4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祝慧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17583││4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祝慧珊於民國105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6日止累計105,990元正未給付,其中95,987元為本金;9,019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祝慧珊於民國103年09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03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6日止累計147,664元正未給付,其中136,271元為本金;10,145元為利息;1,2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祝慧珊於民國103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6日止累計76,453元正未給付,其中73,598元為本金;2,8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祝慧珊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6日止累計128,874元正未給付,其中117,583元為本金;10,092元為利息;1,1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