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方偉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