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4月13日│94年4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4年毒偵字第4320號│94年毒偵字第43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訴緝字第130號│95年訴緝字第130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95年10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訴緝字第130號│95年訴緝字第130號││決├─────┼──────────────┼──────────────┤││確定日期│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務之折算標準│臺幣900元折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備註│附表所示之犯罪前經本院95年訴緝字第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