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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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4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14,000,000元(2)6,000,000(3)8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3年
8月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