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審查表、聲請人財產資料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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